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對涂料行業征收消費稅政策出臺后,業界反響強烈,近日提出的建議如下:
一、建議征收對象改為從溶劑購入環節征收(按購入溶劑總量征收),可以同時達到控制生產、產品排放的雙重目的。
二、關于起征點施工狀態下VOC含量420g/L的認定。由于最終施工狀態下的VOC水平難以確定,建議涂料產品VOC含量的控制和管理應當由生產商的前端研發和質量控制來達成,后端的強制產品檢測僅應作為一種補充手段來監督,敦促和推進生產商對涂料產品VOC含量的控制和管理。建議涂料生產單位自我聲明與官方的測試(抽查)結果應在實施開始的一段時間內視為同樣有效,作為是否征收涂料消費稅的判斷依據。
三、關于VOC的測試方法及標準。建議使用VOC通用的國家標準測試方法,但盡快更新修訂,以適應VOC法規及市場發展對于VOC真實情況的要求。在新標準尚未出臺的情況下,接受和鼓勵測試機構使用相應國際標準來做測試。
四、關于含有活性成分的特殊涂料品種VOC的測試,F有的VOC測試方法適用于大部分的涂料品種,但對于含有活性稀釋劑或活性成分的一些涂料品種,如無溶劑涂料、光固化涂料等,目前還沒有對應的VOC測試方法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建議測試VOC含量時模擬涂裝過程的具體條件,采用差值法進行測定。
五、關于消費稅已繳納稅款的抵扣和退回。為避免引起雙重征稅,增加企業成本,加重納稅人稅收負擔。建議對涂料產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進口或生產的已納消費稅的產品轉出口,建議退稅。
六、關于環境友好型涂料品種的自動豁免消費稅。建議在技術層面明確、發布不需要出具檢驗結果的品種大類,不做無意義工作,減輕企業納稅、稅務征稅負擔,堵塞制度缺陷,減少隨意性;建議對于水性涂料,執行細則中應明確不需要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建議特別豁免軍工涂料等性能確認時間長、特殊用途、數量較小的產品,可直接豁免消費稅。
七、關于公正公平執法。建議加強針對地方執法部門相關人員的培訓,確保同一法規不因人為因素出現執行結果的偏差。并建議考慮特別加快針對企業的宣傳培訓工作,以幫助企業的相關管理人員(例如稅務)盡快理解,讓雙方充分交流而減少執行中的誤差。同時,建議在執行消費稅征收過程應公平公正,對不開具發票等違規不交稅企業應加大檢查及處罰力度。
八、關于進口涂料征收消費稅所涵蓋的HS code征收范圍。建議財政部,國稅部和中國海關一起公布需要征稅的進口涂料稅號,如3208,3209(部分),并把稅號所涵蓋的化學原料和涂料進行區分,化學原料不需要征稅。
九、關于制定征稅細則的建議。對于市場上的諸多涂料品種,不按照具體的功能分類,按照涂料的形態,按照現行的征稅政策,制定對各類涂料的征稅細則?煞譃粉末涂料、溶劑型涂料、水性涂料、溶劑型光固化涂料、水性光固化涂料幾大類,根據VOC指標達標與否,按免檢與強制檢驗、免征與征稅來制定細則。
十、關于鼓勵使用綠色溶劑的建議。在現有的涂料技術一定程度上還是依賴于溶劑的現實情況下,在水性涂料和光固化涂料的性能還不能完全替代溶劑型涂料時,建議相關領導部門出臺補充細則,鼓勵涂料企業使用綠色環保溶劑,促進經濟的綠色可持續發展。
十一、關于設立基金鼓勵的建議。為真正實現節能減排、鼓勵和支持涂料技術進步,以涂料消費稅款為資金來源,合作設立“環境友好型涂料基金“,支持相關項目實施、獎勵先進企業。
十二、關于對消費稅方案改進的建議:計稅方法從價改從量。規定從價征收,一是會出現同一溶劑品種,應用在低端涂料納稅少而高端涂料納稅多,這等同于支持發展低端溶劑型涂料品種,不利于行業發展,顯然也不是法規的本意;二是涂料VOC對大氣的影響,在量而不在價。改從價為從量后,自動變更,定率改定額,這樣便于確認。
十三、關于正面引導、正確宣傳的建議。結合產業基礎、科技技術支撐、市場認知接受程度等產業發展基礎與環境等現實條件和發展路徑,科學宣傳、加強科普、合理引導,不矯枉過正,不厚此薄彼,為涂料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