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高某將其承包的位于蘭州新區一室內噴漆工程承包給張某,兩個月后承包的該工程完工。2015年1月30日,高某向張某出具了結算單一份,注明余款5.28萬元,在支付了其中的2.2萬元,尚余的3.08萬元卻遲遲不付。之后,張某多次找高某溝通,卻始終不能達成一致,張某遂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除了支付勞務費3.08萬元外,還需支付零工工資5466元。高某則辯稱,這筆余款中扣除張某因有些活沒干好,他們又請零工修補的費用及張某曾經借的錢后,實際支付給張某的勞務費應該只有4000元,而非起訴訟的金額。
永登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張某完成了從高某處承包的工程,且收到了結算單,視為勞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對于其訴請的零工工資5466元,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高某的辯稱,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