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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環境保護部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名錄》),明確了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范圍、按行業推進的進度、排污單位應該持證排污的最后時限以及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要求。
行業設置突出重點。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具體劃分,《排污許可名錄》共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32個大類和78個中類或小類,以及4個通用工序。覆蓋了“水十條”、“大氣十條”的重點管理行業,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的重點行業,可以基本滿足“十三五”期間水和大氣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管理需求!杜盼墼S可名錄》還將根據社會發展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適時更新。
實施分類管理!杜盼墼S可名錄》根據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大小、環境危害程度高低,對所有82個行業(含4個通用工序)中44個行業進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8個行業進行簡化管理,30個行業根據生產工藝特點或者生產規模區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對于不屬于名錄范圍的暫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強化環境管理制度銜接。《排污許可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制定,便于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各項管理制度之間的銜接。目前《排污許可名錄》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在固定污染源方面相銜接,為實現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對固定污染源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奠定基礎。為覆蓋82個行業排污許可管理需求,環境保護部已經發布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等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今年還將發布石化、焦化等十一個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逐步形成完整的技術規范體系。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017年版)
第一條 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有序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第三條 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個排污許可證。
第五條 本名錄第一至三十二類行業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本名錄第三十三類行業中的鍋爐、工業爐窯、電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當對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 本名錄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本名錄規定的重點管理行業,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1000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
第七條 本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第八條 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