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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廣受社會關注的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據了解,2014年4-6月期間,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該公司生產的危廢物廢堿液102.44噸,以每噸1300元的處理費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進行處置。李某將其中49.1噸的廢堿以每噸500元的處理費“轉包”給孫某,孫某將這些廢堿在泰興虹橋鎮直接排放到長江,嚴重污染了靖江長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區斷水40小時。其間,李某又將其中53.34噸的廢堿,以每噸600元的費用交由丁某等人處置,丁某將這些廢堿直接排放到新通揚運河中,造成興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小時。
目前,傾倒廢堿的兩名當事人已經被判刑,但是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賠償并沒有到位,因此,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向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賠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530.18萬元,生態環境功能服務損失費1157.87萬元,以及承擔相關損失評估和訴訟等費用。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則辯稱,該單位原營銷部經理楊某將廢堿交由李某的行為并非單位授意,是個人行為。此外,原告委托第三方對環境損害的“量化估算”所依據的方法存在不合理之處。最終,由于案情重大復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自今年1月1號起,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壞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試行,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誰污染,誰買單;誰破壞,誰治理”,成為環境資源類案件審理的原則。同時,《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江蘇省政府是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損害的索賠工作。因此,江蘇省人民政府在此次案件中作為原告起訴。
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與能力建設,是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重要的技術支撐,也是試點工作的一個重點環節。該起案件是自國家指定江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探索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的一起典型案例。因此,該案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展示了政府對生態環境的關注和保護的重視程度。此外,通過一些個案來展示政府對生態環境的關注度,也引發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