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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省級政府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等費用5482.85萬元。這是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授權省政府可以提起生態賠償損害訴訟之后,省級政府作為獨立原告,首次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訴稱,2014年4-6月期間,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該公司生產的危廢物廢堿液102.44噸,以每噸1300元的處理費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進行處置。李某將其中49.1噸的廢堿以每噸500元的處理費“轉包”給孫某,孫某將這些廢堿在泰興虹橋直接排放到長江,嚴重污染了長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區斷水40小時。其間,李某又將其中53.34噸的廢堿,以每噸600元的費用交由丁某等人處置,丁某將這些廢堿直接排放到新通揚運河中,造成興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小時。
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被告共造成靖江市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786.26萬元。類比靖江市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興化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877.64萬元。此次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禁漁期,對長江水域中下段生態環境及水生生物資源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害,被告因此應當賠償長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1818.95萬元。此外,被告還要承擔評估費26萬元。
經法院釋明,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請將興化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從769.92萬元增加到1877.64萬元,將兩地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修復期間損失費用亦相應從原來的1265.09萬元增加到1818.95萬元。加上評估費、律師費,賠償總額從原來的3845.27萬元,增加到現在的5532.85萬元。這是因為,由于水流速度、環境容量等因素,廢堿被排入新通揚運河對興化的危害遠比排入長江對靖江大,因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修復費用應相應提高。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環境修復費3637.90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818.95萬元、評估費26萬元,計5482.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