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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危險化學品該如何安全處置?化工生產企業中間物料等環境問題是否由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監管?固體危險廢物的鑒別和申報是否由環境部門執行?這些問題該如何判定?
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話了,4月12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間物料等環境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并抄送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環辦固體函[2019]378號
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間物料等環境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有關問題的請示》(蘇環辦[2019]124號)和《關于化工生產企業中間物料等環境監管問題的請示》(蘇環辦[2019]125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廢棄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間物料等環境監管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不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六條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管。
二、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不是某一行業的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提出環境管理要求,依法負責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應依法由相關部門負責。
三、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執行情況,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污染治理達標情況等實施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是與主體工程配套的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環境保護設施安全運行也是企業安全生產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相關部門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內容。
四、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中間物料,其臨時堆放或閑置的安全監管工作應由相關部門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將擬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流向、貯存、處置等信息納入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并經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登記后,生態環境部門將該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范圍。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規定,危險廢物的鑒別和申報登記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是企業。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第4條等有關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屬性判定的管理工作;無法鑒別是否屬于危險廢物或鑒別結論存在爭議時,由國務院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六、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第4.2條規定,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因此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未經預處理達到穩定的,應按照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有關規定貯存。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