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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24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湖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兩虎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4日,經營范圍為水性涂料生產銷售,其注冊商標圖案與雙虎公司較為類似。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虎公司使用的商標,是經國家相關機構審查核準后依法批準使用的注冊商標。力諾公司、雙虎公司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兩虎公司具有侵害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也不能證明兩虎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故判決駁回力諾公司、雙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兩虎公司與雙虎公司均為從事油漆涂料生產的企業,兩企業同屬湖北地區,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雙虎公司成立于2002年,自成立之初就將“雙虎”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
而兩虎公司于2012年1月4日登記成立,作為同一行業的從業者,其對“雙虎”品牌及雙虎公司理應知曉,在登記注冊相同經營范圍企業時應合理避讓。但其仍將與“雙虎”意思非常相近的“兩虎”作為企業字號登記注冊,對此也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的故意,違反了市場經營者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也損害了雙虎公司的合法權益,兩虎公司的行為對雙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兩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不得以“兩虎”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兩虎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三、兩虎公司賠償雙虎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