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涂料網訊:
2019年4月26日,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而就在知識產權日當天,廣東省汕頭市知識產權庭受理了一起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案件。簡單來說就是立邦涂料把一家化工店給告了,以下是案件真相。
廣州市民紀先生多年來都在澄海區文冠路經營一間化工店,經營范圍包括批發、零售油漆顏料等。但在2018年12月,廣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卻將他告上法庭。紀先生說,2009年,他與立邦公司合作,其化工店按照立邦公司的要求進行了裝修改造。
2017年,紀先生與立邦公司簽訂了《2017年經營銷售協議》,將化工店改造成立邦公司的專賣店,專門購銷立邦公司的產品。按照約定,雙方的合作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止。不過,因為一些產品供應方面的爭議,雙方提前結束了合作關系。
根據協議約定,紀先生應將所有貨款結清,并拆除容易引起混淆的招牌、裝潢,將立邦公司提供的所有廣告宣傳物品,比如燈箱、貨架等返還立邦公司。
紀先生說,提出保證金退還申請后,他按協議約定,將店內與“立邦”相關的大部分標識進行拆除。然而,在拆除一印有“立邦”標識及專賣授權號的招牌時,遇到困難,鐵架腐蝕得太厲害,還被一棵樹遮擋到了。后來文冠路進行改造,他更加無法拆除招牌了。
紀先生描述,盡管尚未拆除的招牌上依然留有“專賣授權號”字樣,但是立邦公司派來的工作人員將店面改造的情況報告給公司后,公司還是同意將其保證金退回。他認為,這意味著立邦公司當時已經認同了店面改造情況。
對于紀先生這種說法,立邦公司并不認同。認為退還保證金本身是合同約定的,與默認使用商標沒有任何因果關系的。立邦公司表示,紀先生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這很容易讓普通的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是授權經銷關系或者其他的關聯性,明顯是想借此攀附原告公司的商譽。此后,紀先生的門店改從其他代理商處進貨立邦產品,目前店內仍然有銷售立邦產品。那么,紀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廣州立邦公司的商標侵權?
廣州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被告紀先生一方表示,在收到立邦公司的訴求后,他們已在2018年底全部拆除有關的“立邦”招牌,目前,化工店已從其他代理商渠道進貨立邦產品,對立邦公司不構成侵權
立邦公司對此并不認可。認為根據被告的陳述,被告在2018年12月底才進行拆除,但涉案協議早已在2017年10月12日就已經終止了,也就是說,被告在協議終止之后,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仍然在突出使用涉案“立邦”商標標識,即使被告現在已經拆除,但不影響其之前的行為本身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性。
法官表示,本案是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作為被許可人的被告繼續使用帶有許可人即原告注冊商標標識而產生的糾紛。由于被告所銷售的產品仍來源于原告,所以案件涉及到商標正當使用這一法律問題。
法官原話: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法律賦予商標權人的一種排他性使用權利,但該權利并非絕對的壟斷性權利。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商標權也應受到限制,當使用者援引的相關事由符合正當使用的條件時,就是正當使用抗辯。如何判斷對他人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前提是所銷售的產品來源合法,來源于權利人,然后再以使用意圖、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作為要件進行判斷,結合其他因素作綜合考量后予以認定。一般而言,在使用意圖上要善意,是為了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商品;在使用方式不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在使用效果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只有滿足以上條件即可認定為正當使用。
那么,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又是否屬于正當使用呢?
法官原話:被告在合同終止后,仍繼續按照合同期限內的方式突出使用了原告注冊商標標識,特別是仍保留為產品專賣店的提示性標識,明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義務,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圍,又使人產生模糊判斷和誤解;而被告在貨架、室內的背景墻等處對注冊商標標識的使用,目的在于對商品來源的真實描述,符合正常商業慣例。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立邦公司與紀先生案外達成和解協議,立邦提出撤訴。
由上述案件也可以看出,涂料企業與涂料經銷商之間的合作關系不僅是有著法律武器以及合同條款的約束,還應該有著正常商業慣例的加持,但一定要控制在不侵害企業知識產權的范圍之內,涂料企業和涂料經銷商應該共同保護知識產權,倡導新文化,營造良好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