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排污收費也面臨很多尷尬,企業寧愿繳費也不治理,環保部門寧可收費也不治理,而且,目前很多排污收費都是協商確定的。”楊朝飛說,過去過度依靠行政執法,而不是司法手段,行政執法又以罰款為主。“傳統依靠行政罰款、排污收費來提高違法成本的路走不通了。提高違法成本是趨勢。”
顯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不應只限于行政處罰,更不應限于罰款,而應綜合使用各種處罰措施,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與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結合使用。
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之前,對環保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包括其他方式。但朱風松告訴記者:“由于涉及與公檢法等部門的聯動,不同地區的實際執行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有的地方機制建立比較好,執行到位,威懾力度就大;有的地方部門配合不到位,就流于形式了。”
環境違法案件移送渠道不暢通的問題也需要引起關注。據朱風松介紹,2013年某地環保部門向法院移送近30起環境違法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只受理了兩起,其他案件均無理由退回,不予受理。
按日計罰效果如何?
高額罰款讓違法排污企業望而生畏,促使其在權衡違法排污和整改環境問題的利弊時將天平偏向了后者
2014年,一個新詞被頻繁提及,這就是按日計罰。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事實上,國內“按日計罰”的經驗來自重慶,《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也是環境保護部委托重慶市環保局起草的。
2007年修訂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111條第2款規定:“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本條例規定的罰款額度按日累加處罰”。2011年修訂的《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58條第2款規定:“違法排污行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額度按日累加處罰。”這成為重慶實施“按日計罰”的依據。
創建于1966年的某化工廠擁有上億元資產,產品遠銷歐、美、日等20多個國家或地區。但因建廠較早,廠區布局不合理,地下管網混亂,生產設施陳舊,產品結構及其工藝設備落后,存在設備跑冒滴漏、清污分流不徹底、污染治理設施達不到處理要求等問題,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
在實施按日計罰之前,環保部門先后對其行政處罰40余次,罰款200多萬元。但由于問題整改所需要的資金遠遠超過罰款總額,企業拒不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