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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一般是指在標準狀態下飽和蒸汽壓較高(標準狀態下大于13.33 Pa)、沸點較低、分子量小、常溫狀態下易揮發的有機化合物。
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一般是指在標準狀態下飽和蒸汽壓較高(標準狀態下大于13.33 Pa)、沸點較低、分子量小、常溫狀態下易揮發的有機化合物。
室內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過高時很容易引起急性中毒,輕者會出現頭痛、頭暈、咳嗽、惡心、嘔吐、或呈酩醉狀;重者會出現肝中毒甚至很快昏迷,有的還可能有生命危險。長期居住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的室內,可引起慢性中毒,損害肝臟和神經系統、引起全身無力、瞌睡、皮膚瘙癢等。有的還可能引起內分泌失調、影響性功能;苯和二甲苯還能損害系統,以至引發白血病。
VOCs排放量逐年增加,是導致光化學煙霧、城市霧霾等復合大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的重要原因。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中也提出了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制定VOCs排放標準對于控制VOCs的排放量,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
國外VOCs排放標準特點
·美國
美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常規污染物與有害大氣污染物分開進行控制。
常規污染物
常規污染物包括PM、CO、O3、SO2、NOx、Pb、有機物( VOCs)、酸性氣體(氟化物、HCl)等。我國暫未把揮發性有機物(VOCs)列為常規污染物進行控制。而美國為控制光化學煙霧和臭氧層破壞等環境問題,對VOCs的排放作了詳細的規定。首先,涉及這類污染物的行業都制訂有行業排放標準,包括煉油、石化、精細化工(殺蟲劑、涂料、染料顏料等雜項有機化學品)、油品儲運、制藥、表面涂裝、出版印刷、鑄造、服裝干洗等。在排放標準中又根據排放源類型的不同,分工藝排氣、設備泄漏、廢水揮發、儲罐、裝載操作五類源,分別規定了排放限值、工藝設備和運行維護要求,具體見表1。
美國頒布的有關VOCs的排放標準還包括《消費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建筑涂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汽車修補涂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及《氣溶膠涂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等。
有害大氣污染物
有害大氣污染物是指能夠引起或預測能夠引起死亡率增加或能使嚴重的、無法治愈的、致人傷殘的疾病增加的污染物。
美國列出了187種有害大氣污染物( HAP),包括無機HAP和有機HAP,其中有33種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美國EPA針對187種有害大氣污染物名單制定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NESHAP),分為兩個法規號,CFRPART 61 (即通常所說的NESHAPs)和CFRPART63 (即通常所說的最大可得控制技術標準)。
NESHAPs對特定的危險性有害大氣污染物,包括氡氣、鈹、汞、氯乙烯、核素、石棉、無機砷、苯等,均發布了固定源排放標準。最大可得控制技術( MACT)標準是以技術為基礎制定的,并將排放源排放的多種污染物按有機HAP和無機HAP統一控制。
·歐盟
歐盟的環境標準是以指令形式發布的。歐盟發布的有關VOCs排放的指令有歐盟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IPPC)指令,關于特定大氣有害物質最高排放量的指令( 2001 /81 /EC),有機溶劑使用指令( 1999 /13 /EC),涂料指令( 2004 /42 /EC),油品儲運指令( 94 /63 /EC)等。
IPPC指令(96/61/EC、2008/1/EC)要求成員國對金屬加工制造、化學工業、廢物管理等33個工業行業部門的大氣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2001 /81 /EC指令對4種特定大氣污染物(SO2、NOx、VOCs、NH3)規定了成員國到2010年的最高排放總限制; 1999 /13 /EC指令規定了20種有機溶劑使用裝置和活動的VOCs排放限值; 2004 /42 /EC指令從產品源頭規定了建筑涂料、汽車涂料中的VOCs含量( g /L) ; 94 /63 /EC指令要求儲油庫采取措施減少蒸發損失( 90%或95%以上),配送過程進行油氣回收等。
·德國和日本
德國《空氣質量控制技術指南》( TA Luft,2002),將氣態有機污染物( I類176種,II類10種)、致癌物( 20種)劃分為幾個類別,分別規定了各級排放限值。有機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劃分為兩級,排放限值分別為20和100 mg /m3 ;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劃分為三級,排放限值分別為0. 05、0. 5和1 mg/m3。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對六類重點源的9種排污設施實施VOCs排放控制。這六類VOCs重點源包括化學品制造、涂裝、工業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質貯存,涵蓋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
我國不久前出臺的《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首次強調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大氣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對VOCs的相關管理要求;VOCs的排污收費辦法也已初步形成,將在石化、服裝、印刷三個行業試點。國家已將VOCs納入“十三五”約束性指標,針對重點區域和行業把VOCs納入到總量控制中。
政策層面的強化必將帶動VOCs防治技術和設備市場的啟動。
據有關部門統計,“十二五”末期VOCs治理市場規模將超過815億元。而“十三五”期間,這一數字還將超過14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