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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深入了解《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實施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及其對策,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對《名錄》進行詳細解讀。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1)修改了前言。與2008年版《名錄》相比,本次修訂前言部分主要調整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醫療廢物的管理內容。二是修改了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廢物屬性的判定說明。三是新增危險廢物豁免管理、以及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確定是危險廢物時如何對其歸類的說明。
(2)調整《名錄》廢物種類。2008年版《名錄》共有49個大類別400種危險廢物。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362種來自原名錄,新增117種)。其中,將原名錄中HW06有機溶劑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合并成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將原名錄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和原名錄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惡英類廢物刪除,增加了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
(3)增加《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可以減少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訂在總結現有標準和特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研究的基礎上,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共16種/類,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錄》的“*”標注。2008年版《名錄》中對來源復雜,其危險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國家具有明確鑒別標準的危險廢物,標注以“*”,所列此類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確有充分證據證明,所產生的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該特定廢物可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此類危險廢物共33種。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體廢物在不同地區的管理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關于“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的相關規定不符。
(5)廢棄危險化學品目錄采用《危險化學品目錄》。2008年版《名錄》附錄A列明了優先管理類廢棄危險化學品共498種,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學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險特性的化學品。在此次修訂中,根據我國《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對危險特性的規定,將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全部納入。鑒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10個部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涵蓋了所有危險特性,本次修訂時直接采用了《危險化學品目錄》。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答:(1)突出重點。本次修訂針對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選擇了廢催化劑、精蒸餾殘渣、生物制藥廢物等作為修訂重點。修訂過程突出風險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風險評價的修訂方法。同時基于有限的監管能力與復雜的廢物性質之間的矛盾,制定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對部分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較小的管理環節實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2)動態性。我國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性質復雜、變化頻繁,期望一次修訂解決所有問題并不現實,在保持《名錄》基本體系不變的基礎上,應堅持動態修訂原則。本次修訂是基于現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標修訂,主要結合近年來環保公益項目、鑒別案例以及相關工作基礎,對部分產生特性和危險特性已經清楚的廢物進行修訂。隨著基礎工作不斷加強、鑒別工作不斷積累,將根據具體情況動態修訂,補充和完善《名錄》。
(3)實用性!睹洝分朴喣康氖菫榄h境管理服務。危險廢物的認定專業性較強,開展時間較短。我國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的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危險廢物的專業知識相對缺乏。因此,修訂《名錄》既要考慮科學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訂對精蒸餾殘渣類、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4)連續性。2008年版《名錄》已實施8年,為避免改動過大給工作造成不利影響,本次修訂仍以產生源作為危險廢物分類的主要依據。廢物分類與2008年版《名錄》基本保持一致,對部分可以合并的類別進行了合并,如將有機溶劑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和廢有機溶劑類廢物合并成一類。
問:本次《名錄》修訂體現了國家對危險廢物管理的哪些新思路?
答:本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以實現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為目標。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性質千差萬別,污染特性差異極大,采用單一的管理手段難以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險廢物管理應以環境風險控制為原則,采用全過程控制和分類管理手段達到防止和抑制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本次《名錄》修訂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也將作為后續《名錄》修訂的重點內容,逐步推動危險廢物的精細化管理。
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1)確定該廢物屬于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代碼和名稱);(2)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節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3)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問: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內容”含義如下: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各管理環節)均豁免,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收集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工具可不采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