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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解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nxsn.cn  發布日期:2016-06-22  來源:環境保護部  瀏覽次數:663
      “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轉移活動的運輸車輛可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轉移過程中可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轉移活動需事后備案。
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其豁免環節的前后環節如何銜接,以確保后續環節仍按危廢管理?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環節的前后環節,仍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且在豁免環節內,可以豁免的內容也僅限于滿足所列條件下的列明的內容,其他危險廢物或者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此類危險廢物的管理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果不能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或不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則處置過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問: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對此應如何理解?
       答: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的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的第6條“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鉻渣)。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經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問:名錄中有很多類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著這些XXXX就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答:《名錄》中關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據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里。但是《固體法》對于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因此,此類廢物雖未列入《名錄》,但仍然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問:本次《名錄》修訂為什么刪除HW43、HW44兩大類危險廢物。
       答:2008年版《名錄》中,HW43表述為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廢物、HW44表述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惡英同系物的廢物,均屬于非特定行業產生的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廢物,并標注“*”。按照2008年版《名錄》對標注“*”廢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兩大類持久性污染物的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因此,實際工作中HW43和HW44類廢物無法根據《名錄》直接判定。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中包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11種、劇毒物質39種、有毒物質143種、致癌性物質63種,致突變性物質7種、生殖毒性物質11種。考慮到《危險廢物名錄》不便于給每一類經毒性物質含量鑒別后的危險廢物單獨增設廢物類別代碼,本次修訂將HW43、HW44兩大類廢物刪除,不再單獨列出。這些廢物經鑒別后可以按照《名錄》第八條進行歸類管理。
問: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確定是危險廢物的,應該如何對其歸類?
       答:在《名錄》第八條中規定,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如鑒別后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害成分為砷,其危險廢物類別代碼應為“900-000-24”。
問:關于《名錄》中“行業來源”的具體解釋和范圍,應以什么為依據?
       答:《名錄》中的行業來源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在確定廢物行業來源時應遵循該標準中第3.1條原則,即按照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行業性質。當單位從事一種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該經濟活動確定單位的行業;當單位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與廢物產生有關的活動確定廢物產生的行業。
問:電子廢物、廢電線電纜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答:2008年版《名錄》中對“900-044-49”類廢物描述為“在工業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經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將“廢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是危險廢物的誤解,本次將該條修改為“廢棄的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熒光粉和陰極射線管”。
       電子廢物拆解過程中可能產生危險廢物,但其本身并不屬于危險廢物。電線電纜產品的結構元件,總體上可分為導線、絕緣層、屏蔽和護層這四個主要結構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廢電線電纜在結構元件上基本未發生改變,且并不具有危險特性,因此廢電線電纜不屬于危險廢物。
問:《名錄》及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如何更新?
       答:隨著我國在固體廢物污染特性的基礎研究、鑒別等工作的逐步增強,環境保護部擬采取動態修訂的方式,在時機成熟時擇機啟動《名錄》及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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