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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將簡化涂料項目安全審查程序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nxsn.cn  發布日期:2013-03-27  瀏覽次數:137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分級、審查程序、有關問題處理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程序將適當簡化。據了解,安徽省日前對;方ㄔO項目安全審查分級、審查程序、有關問題處理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說明和要求。其中,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的油漆、涂料、膠粘劑、油墨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被列入“簡化程序建設項目的范圍”部分,將只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備案、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簡稱第Ⅰ類簡化程序)。
一、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分級
(一)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下同)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3.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4.跨市(設區的市,含廣德、宿松縣)的。
各設區的市(廣德、宿松縣)安全監管局(以下統稱市級安全監管局)指導、監督本轄區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實施安全審查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程序的簡化
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適當簡化安全審查程序。
(一)簡化程序建設項目的范圍
1.下列建設項目只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備案、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簡稱第Ⅰ類簡化程序)。
(1)不含化學反應過程的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進行物理混合、配制、組裝,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打火機組裝、蓄電池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
(2)不含原藥生產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裝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
(3)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的油漆、涂料、膠粘劑、油墨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
(4)氣體充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遠程監控現場制氮裝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改建儲存設施。
(6)已通過竣工驗收或已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用原有裝置轉產類似工藝、同一類別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無重大變化的。
(7)危險化學品生產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新產品試制,且試制產品不以銷售為目的的生產儲存裝置。
2.下列建設項目只需進行安全條件備案、安全設施設計備案、試生產(使用)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簡稱第Ⅱ類簡化程序)。
(1)成品油加油站建設項目。
(2)儲存氣體1000立方米以下,甲、乙、丙類液體(液化氣體除外)100立方米以下或丁、戊類液體500立方米以下的儲存設施;儲存甲、乙類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小于550平方米小型倉庫,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25平方米以下的倉庫。
3.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項目(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25m2以下的倉庫除外),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生產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不適用簡化程序。
(二)簡化程序的實施
1.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程序的簡化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省和市級安全監管局(以下統稱實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簡化安全審查程序申請表》(附件1)進行申報材料齊全性、合規性,安全生產規定條件符合性審查(審查表見附件2)。經審查,符合簡化條件的,實施審查機關按照本意見的相關要求實施安全審查,不符合簡化條件的下達不予簡化程序的告知書(附件3)。
2.屬于簡化程序的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備案)階段可用具備資質要求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技術意見書(附件4)代替安全條件評價報告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單位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材料一并報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監管局。其中,屬于第Ⅱ類簡化程序的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備案階段,建設單位填寫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備案申報表(附件5)代替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屬于第Ⅰ類簡化程序的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按照《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安全條件審查;屬于第Ⅱ類簡化程序的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應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備案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備案告知書》(附件6);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3.建設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須填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申報表(附件7),連同安全設施設計說明(附件8)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等報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監管局。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應組織相關專家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要點見附件9),并出具審核意見。實施審查機關根據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告知書》(附件10);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未取得備案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安全條件審查(備案)階段具備實施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審核的,可與安全條件審查(備案)同時進行。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和要求
(一)關于進園入區問題

新設危險化學品企業須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建設。不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的現有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新建、擴建項目原則上須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建設。以上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階段,須提供建設項目選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規劃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證明材料。
主體工程為非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其他行業企業,為之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回收套用項目和空氣化產品(如:空氣制氧、制氮等)建設項目的選址按照皖安監三〔2011〕183號文件的要求執行。
(二)關于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開發和使用新化工原料的問題
企業在生產場所從事危險化學品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開發的或使用新的化工原料生產原先同類產品的,其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等活動,均應視為危險化學品生產行為,實施前須及時向屬地市、縣安全監管局報告,所在地市、縣安全監管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監管。
(三)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問題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須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后,實施審查機關方可實施分期安全審查。
(四)關于安全設施設計的問題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單位須與施工圖設計為同一設計單位。
2.省外設計單位在安徽省內開展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活動的,應當填寫設計單位跨省開展設計工作報告表(附件11),報送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備案。凡未經備案的,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一律不予安全審查。
(五)關于試生產(使用)備案的有關問題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特種設備檢測的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須在試生產(使用)前完成消防驗收和特種設備檢測,建設單位在申請試生產(使用)備案時要提交消防驗收意見書和特種設備檢測合格材料。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原則上要把現場核查納入試生產(使用)備案審核程序。
2.建設項目試生產需要延期的,應在試生產有效期屆滿前20日提出延期申請,提交延期申請報告,并經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簽署意見;不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結束前20日向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六)關于安全評價問題
1.安全條件審查評價報告須對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規劃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予以確認,否則,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條件結論的安全評價報告。
2.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三)項和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文件及相關標準規范,對重點監控工藝參數、安全聯鎖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進行專門評價,對自動化控制與聯鎖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對建設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三章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安全管理進行逐條評價,并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3.涉及生產、儲存、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對建設單位按規定配備全封閉防化服和設立氣體防護站組(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的情況進行評價,并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4.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在各評價單元和總體評價結論中,根據安全評價結果,作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結論,不得出具附帶任何前置條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結論。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后,屬于應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1號令的要求,對其是否符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進行評價,并給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四、其他事項
(一)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據《辦法》規定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意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安全監管局2010年5月19日印發的《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試行)》(皖安監化〔2010〕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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