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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458-93 涂料產品檢驗、運輸和貯存通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3-27  瀏覽次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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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產品的檢驗、運輸和貯存通則。
  本標準適用于涂料產品

  2 引用標準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T 13491 涂料產品包裝通則

  3 檢驗通則
  3.1 涂料產品的質量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
  3.2 涂料產品的檢驗分為型式(或稱例行)檢驗和出廠檢驗兩種。型式檢驗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全部進行檢驗。在正常情況下,標準中應規定型式檢驗的間隔時間(周期)。此外,新產品最初定型時,產品配方、工藝及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或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均應進行型式檢驗。出廠檢驗為已進行過型式檢驗的產品在每批產品出廠交貨時必須進行的常規檢驗,出廠檢驗的檢驗項目由產品標準明確規定。
  3.3 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應對涂料產品逐批(間歇生產時,同一生產周期中生產的質量和顏色相同的產品;或連續生產時,限定時間不超過24h生產的同質量和同顏色的產品為一生產批)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附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質量合格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型號、名稱、等級和標準號;
  b.生產廠名稱和商標;
  c.批號及有效貯存期;
  d.檢驗結果或產品和符合標準技術要求的證明;
  e.檢驗人員簽名和檢驗專用章;
  f.檢驗日期。
  3.4 產品按GB 3186規定進行取樣,樣品混合均勻后應分兩份,裝入合適容器內。容器上粘貼標簽,內容包括:樣品型號名稱、生產批號及數量、取樣日期和取樣者姓名,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樣品必須存放在陰涼、干燥、安全的場所,在整個保存期內應保持包裝容器及簽封完整無損。
  3.5 接收部門有權按產品標準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規定重新取雙倍試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適用于整個批號產品。如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時,則該產品即為不合格品。
  3.6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標志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標志不符合規定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3.7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可由產品質量監督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4 運輸和貯存通則
  4.1 涂料產品的運輸和貯存應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4.2 產品在運輸、貯存前,應檢查包裝方式(包括外包裝)和容器材料是否符合運輸部門GB 13491涂料產品包裝通則的規定。在運輸、貯存前后還應檢查包裝容器有無損壞,蓋子是否緊密,不得滲漏。
  4.3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時,必須按其性質分類,分批堆放,并應遵照先進先出的原則。
  4.4 產品在裝卸時,應謹慎、細心,避免由于碰撞、跌落而損壞容器。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避免碰撞,并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4.5 產品在貯存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夏季溫度過高時應采取適當的降溫措施,在冬季對水性涂料應采取適當防凍措施。
  4.6 在運輸和貯存易燃涂料產品時,必須執行公安部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必須嚴禁煙火,隔絕火源,遠離熱源,操作過程中嚴禁火花產生,并應設置完善的消防設備。在抽注產品或倒罐時,罐(槽車)及活管必須用導電的金屬線接地,以防止因靜電聚積而起火。貯存場所應具備防雷擊裝置。
  4.7 涂料產品的有效貯存期一律按產品生產日蓮宗起算,有效貯存期由產品標準規定。貯存期中產品包裝不得啟封,并符合貯存條件要求。超過貯存期,需按標準規定重新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5 其他
  凡本通則未盡事宜,可由有關產品標準另作補充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化工部涂料工業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良駿、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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