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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 K15 015-87 W30-12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nxsn.cn  發布日期:2013-03-27  瀏覽次數:73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1產品概述 

       1.1 組成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是由聚甲基苯基硅氧烷組成的二甲苯溶液。

       1.2 特性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系烘干漆,漆膜具有較好的耐熱性和絕緣防潮性能。

       1.3 用途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上H級絕緣材料,主要用于浸漬玻璃絲包線及玻璃布。也可用作半導體管保護層。

2技術要求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應符合下表技術要求。

3 試驗方法 

3.1 外觀及透明度 

項目

指 標

 

外觀和透明度




    粘度(涂-4粘度計),s

固體含量,% 不小于

干燥時間(200±2℃),h 不大于 

耐熱性(200±2℃,200h)

擊穿強度,kV/mm 不小于

常態(25±5℃,相對濕度65±5℃)

熱態(200±2℃)

受潮(25±1℃,相對濕度95%±3%下處理24h)

體積電阻系數 Ω·cm 不小于

常態(25±5℃,相對濕度65±5℃)

熱態(200±2℃)

受潮(25±1℃,相對濕度95%±3%下處理24h),

熱重量損失(250±2℃烘3h),% 不大于

 

 

淡黃色至黃色均勻液體,允許有乳白色光,無機械雜質

 

25~75

50

1.5

通過試驗

70

35

45

1 x10 

1 x10 

1 x10 

3


                                                                                                                   
按GB 1721-79《清漆、清油及稀釋劑外觀和透明度測定法》進行。



    3.2 粘度

按GB 1723-79《涂粘度測定法》中乙法進行。

3.3 固體含量

按GB 1725-79(1985年確認)《涂料固體含量測定法》中甲法進行。

3.4干燥時間

按GB 1728-79《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中甲法進行。

3.5 耐熱性

按GB 1735-7《漆膜耐熱性測定法》進行。

3.6 擊穿強度

按HG 2-59-78(1985年確認)《絕緣漆漆膜擊穿強度測定法》進行。

3.7 體積電阻系數

按HG 2-59-79(1985年確認)《絕緣漆漆膜表面電阻及體積電阻系數測定法》進行。

注:擊穿強度和體積電阻系數試驗時,漆膜應在200±2℃干燥12h后進行。

3.8 熱重量損失

3.8.1 操作步驟

將測定固體含量的殘渣,連同稱量瓶一起放入恒溫烘箱內,在180±2℃下保持30 

min后,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25±5℃稱量(若做完固體含量水過夜, 

立即測定熱重量損失時,則不必在180±2℃下保持30min)。再將稱量瓶放入恒溫

箱在250±2℃下保持3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25±2℃稱量精確到1mg)。 

3.8.2 結果的表示和計算 

熱重量損失X按下式計算: 

X(%)=(G2-G3 )/(G2 –G1 ) x 100 

式中:G 1—稱量瓶的重量,g; 

G 2—在180±2℃下保持30min,稱量瓶和試樣的重量,g; 

G 3—在250±2℃下保持3h,稱量瓶和試樣的重量,g。 

4驗收規則 

4.1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并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應符合

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4.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樣品進行檢驗,如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

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

復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4.3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按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成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

驗用樣品。

4.4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

象時,應即時通知有關部門。

4.5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5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5.1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

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5.2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

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5.3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的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應符合運輸部門有關規定。

5.4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在符合5.2、 5.3條的貯運條件下自生產之日算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 存

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果符合技術要求,仍可使用。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由涂料產品標準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標準復審起草單位:上海樹脂廠。

本標準復審起草人:莊蔭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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