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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鋼結構防火涂料的定義及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儲存運輸等通用技術條件。
2 引用標準
GB173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9154 建筑涂料涂層耐凍融循環性測定法
GB9278 涂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
GB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9779 復層建筑涂料
GB9978 建筑構件耐火性能試驗方法
GB10279 非金屬固體材料導熱系數的測定法 熱線法
3 定義及分類
3.1 鋼結構防火涂料 施涂于建筑及構筑物的鋼結構表面,能形成耐火隔熱保護層以提高鋼結構耐火極限的涂料。
3.2 鋼結構防火涂料按其涂層厚度及性能特點可分為:
B類 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一般為2~7mm,有一定裝飾效果,高溫時膨脹增厚耐火隔熱,耐火極限可達0.5~1.5h。又稱為鋼結構膨脹防火涂料。
H類 厚度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一般為8~50mm,粒狀表面,密度較小,熱導率低,耐火極限可達0.5~3.0h。又稱為鋼結構防火隔熱涂料。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本標準所規定的涂料及涂層性能,均指能用于保護鋼結構提高其耐極限的防火涂料和按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檢測的涂層性能。
4.1.2 用于制造防火涂料的原材料應預先檢驗。不得使用石棉材料和苯類溶劑。
4.1.3 防火涂料可用噴涂、抹涂、輥涂、刮涂或刷涂等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方法方便地施工,并能在通常的自然環境下干燥固化。
4.1.4 防火涂料應呈堿性或呈偏堿性。復層涂料應相互配套。底層涂料應能同普通的防銹漆配合使用。
4.1.5 涂層實干后不應有刺激性氣味。燃燒時一般不產生濃煙和有害人體健康的氣體。
4.2 性能指標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技術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5 試驗方法
5.1 取樣 抽樣、檢查和試驗所需樣品的采取,除另有規定外,應按GB3186的規定進行。
5.2 試驗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防火涂料涂層的制板及理化性能試驗均應在GB9278規定的標準條件下進行。
5.3 試板的制備
涂料的干燥時間、初期干燥抗裂性、粘結強度、耐水性和耐凍融循性等項試驗的試板按5.3.1 5、5.3.2和5.3.3條規定進行制備。其他各項試驗的試樣(件)分別按相應的試驗方法規定制備。
5.3.1 試板尺寸與數量 試驗用的試板尺寸和數量見表2。
表2
5.3.2 底材及預處理 采用A鋼板作底材。使用前,應采用鋼鏟、鋼刷等工具清除銹跡,涂二道防銹漆。
5.3.3 試板的涂覆與放置 按涂料產品的施涂工藝要求,進行涂覆制板。B類涂料試板的涂層厚度為3~4mm,H類涂料試板的涂層厚度為8~10mm。達到規定厚度后,應適當抹平和修邊,保證均勻平整。涂好的試板涂層面向上水平放置在試驗臺上干燥
養護,有水泥成分的涂料養護期28d,無水泥成分的涂料養護期10d,其溫濕度條件按5.2條規定。
5.4 在容器中的狀態
打開貯存涂料的容器蓋,用攪拌器攪拌容器內的試樣,或按規定的比例調配雙組份涂料的試樣,觀察涂料是否均勻,有無結塊。
5.5干燥時間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按GB/T 1728中指觸法進行。
5.6 初期干燥抗裂性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按GB 9779中的5.5條進行。裂紋寬度可用肉眼目測或適宜的器具檢測。
5.7 外觀與顏色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樣板在規定條件下干燥養護期滿后,與生產廠或與用戶協商規定的樣品相比、顏色、顆粒大小及分布均勻程度,應無明顯差別。
5.8 粘結強度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樣板在養護期滿后,按GB 9153中的6.12條進行。
5.9抗壓強度
5.9.1 試塊的制作
先在規格為7.07mm x 70.7mm x 70.7mm的金屬試模內壁涂一薄層機油,將拌合好的涂料注滿試模內,輕輕振搖試模,并用油漆刮刀插搗抹平,待基本干燥固化后脫模,放置有本標準5.2條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干燥養護期滿后,再放置在60 5℃的烘箱中干燥48h。
5.9.2 試驗與取值
將試塊的側面作為受壓面,置于壓力試驗機的加壓座上,試樣的中心線與壓力機中心線應重合,以150~200N/min的速度均勻加荷至試樣破壞,在接近破壞荷載時更應嚴格掌握。記錄試樣破壞時的壓力讀數。
每塊試樣的抗壓強度按式(1)計算。
R=P/A (1)
式中:R——抗壓強度,Mpa;
P——破壞荷載,N;
A——受壓面積,mm。
每次試驗用5塊試件測量,剔除最大和最小兩個數值后,取剩下三塊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抗壓強度試驗結果。
5.10 干密度
將本標準5.9條中抗壓強度試驗的試塊,在做抗壓強度試驗前,采用直尺和稱量法測量試塊的體積和質量,按式(2)計算干密度:
D=G/V (2)
式中:D——干密度,kg/ m;
G——試件質量,kg;
V——試件體積,m
每次試驗用5塊試件測量,剔除最大和最小兩個數值后,取剩下三塊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抗壓強度試驗結果。
5.11 熱導率
5.11.1 穩態法
5.11.1.1 試件制備
將待測的防火涂料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施用方法,注入規格200mm x 200mm x 200mm 或200mm x 20mm的金屬試模內,搗實抹平,待基本干燥固化后脫膜,放置在本標準5.2條規定的環境條件下干燥養護期滿后,放入60 5℃的烘箱內干燥48h。一組試件為二塊。
5.11.1.2 試驗儀器
穩態法平板導熱系數測定儀。
5.11.1.3 試驗步驟
將準備好的試件在干燥器內放24h后,置于測定儀冷熱板之間,量出試樣厚度,至少四個點, 精確到0.1mm;控制熱板溫度為35 0.1℃,冷板溫度為25 0.1℃;儀器平衡后,計量一定時間內通過試樣有效傳熱面積的熱量,在相同的時間間隔內所傳導的熱量恒定后,繼續測量兩次;試驗完畢,測量試件厚度,精確到0.1mm,取試驗前后試樣厚度的平均值。
5.11.1.4 結果計算
涂層的熱導率按式(3)計算:
λ=Qd/SΔZΔt (3)
式中:λ——熱導率,
Q——恒定時試樣的導熱量,J;
d——試樣厚度,m;
S——試樣有效傳熱面積,m
ΔZ——測量時間間隔,S;
Δt——冷、熱板間平均溫度差,℃。
5.11.2 非穩態法
按GB 10297進行。
5.12 抗振性
5.12.1 試件準備
底材為普通無縫鋼管,外徑48mm,壁厚4mm,長1300mm,表面以除銹和防銹處理后,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條件的工藝條件涂覆待測涂料,厚度3~4mm,涂好的試件放置在本標準或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環境條件下干燥。
5.12.2 試驗
將干燥后的鋼管試件一端焊接或嵌入支座的方式固定(嵌固長度不超過100 mm),另一自由端豎直向上,施側向拉力,使自由端水平位移達L/200,見下圖表示。以突然釋放的方式自由振動。反復試驗三次,試驗停止后,觀察試件上涂層有無起層、脫落發生。記錄變化情況,當起層、脫落的涂層面積不超過1cm,即為抗振性合格。
5.13 抗彎性
5.13.1 試件準備
與本標準5.12.1相同。
5.13.2 試驗
試件干燥后,將其兩端簡支平放在壓力機工作臺上,兩支點距離L=1000mm,在支點中位加壓,1min內令其彎曲至L/100,維持彎曲受力時間30min,去除加壓力,取下試件,觀察試件上加壓接觸點50mm以外的涂層有無起層、脫落發生。記錄變化情況,當起層、脫落的涂層面積超過1cm,即為抗彎性合格。
5.14 耐水性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養護期滿后,對照GB 1733進行。水質為一般自來水,水溫23 2℃。涂層無起層、剝落為合格。
5.15 耐凍融循環性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干燥養護期滿后,按GB 9154進行。應將試板放置在水槽中改為放置在空氣中。
5.16 耐火性能
5.16.1試件準備
采用工程中有代表性的型鋼(如I36b工字梁)或實際工程使用的鋼構件作試件,按鋼結構防火涂料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工藝條件涂覆和養護。
5.16.2試驗條件與方法
采用GB 9978規定的耐火試驗裝置和升溫曲線,并按《鋼結構設計手冊》規定或工程設計荷載加壓作試驗。當試件為鋼梁時,應無約束、簡支平放在臥式爐上,可按等彎距(或四點以上)集中加載方式模擬均布加載,試件三面受火,受火段長度不少于4000mm,試件支點內外非受火部分均不應超過300mm。
5.16.3 判定條件
承重鋼結構應以試驗時失去承載能力時間作為耐火極限,當以鋼梁為試件時,以試件最大撓曲達到L/20(L是支點間距離)作為失去承載能力的依據。
5.16.4 耐火性能的表示
試驗結果以防火涂料涂層(mm)和鋼結構失去承載能力的時間或耐火試驗時間(h)表示。
6 檢驗規定
6.1 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例行檢驗項目,必要時還可增加檢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例行檢驗,并規定產品定型鑒定時被抽樣的產品應不少于3t。
a.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配方、工藝、原材料有較大的改變時;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例行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正常生產三年,或累計產量B類600t,H類1000t;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消防監督部門提出例行檢驗的要求時。
6.2本標準中所規定的涂料在容器中的狀態、干燥時間、初期干燥抗裂性、外觀與顏色密度和耐水性為出廠檢驗項目。必要時可按產品特點和預定用途增加檢驗項目。
6.3生產廠出廠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產品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
6.4使用部門有權按本標準進行驗證檢驗,如發現技術性能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供需雙方可共同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規定,該批產品即為不合格,使用部門有權退貨。
6.5 產品按GB 3186進行取樣時,樣品應分為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
6.6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驗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7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7.1 產品應采用清潔、干燥、能密封的容器包裝。
7.2 產品包裝標志應符合GB 9750的規定。包裝上應注明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質量、批號等。
7.3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的地方,存放溫度為5~35℃。
7.4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曝曬,并應遵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7.5 產品超過有效貯存期,或貯存條件不符合7.3條規定,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復驗,如結果符合要求,該產品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宗治、卿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