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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261-88甲板漆通用技術條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nxsn.cn  發布日期:2013-03-27  瀏覽次數:90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甲板漆的通用技術條件。

標準適用于船舶甲板、碼頭及其他海洋設施的鋼鐵表面用漆。

2. 引用標準

GB 1729 漆膜顏色及外觀測定法

GB 1763 漆膜耐化學試劑性測定法

GB 1765 測定耐濕性、耐鹽霧、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備法

GB 1767 漆膜耐候性測定法

GB 1768 漆膜耐磨性測定法

GB 1771 漆膜耐鹽霧測定法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5210 涂層附著力的測定法、拉開法

GB 9263 防滑甲板漆防滑性的測定

3. 分類

3.1 甲板漆分為《通用型》系統和《防滑型》系統兩類。

3.1.1 通用型:用于船舶甲板、碼頭及其他海洋設施鋼鐵表面。

3.1.2 防滑型:用于船舶甲板、碼頭及其他海洋設施鋼鐵表面有防滑要求的部位。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甲板漆系統的組成應由生產單位確定,除另有說明外,本標準所規定的漆膜性能、測試方法等均指甲板漆配套系統。4.1.2 甲板漆應能在通常的自然(或人工)環境條件下干燥,其干性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4.1.3 甲板漆配套系統各層漆的涂裝間隔時間在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時,應盡可能地縮短(于測試23±2℃,相對濕度50%±5%條件下,不得超過24h)。

4.1.4 甲板漆配套系統應能經受交替的在流動海水中浸泡和在大氣中暴露,具有良好的防銹性和穩定性。

4.2 技術指標

產品應符合下列技術指標:

項 目

指 標

通 用 型

防 滑 型

漆膜顏色及外觀

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附著力,kg/m2 不低于

30

30

耐磨性,(750g500轉)失重,g 不大于

0.100

0.100

耐鹽水性,48h

漆膜不起泡、不脫落,允許輕微變色和失光

漆膜不起泡、不脫落,允許輕微變色和失光

耐柴油性,48h

漆膜不起泡、不脫落、不變色、不失光

漆膜不起泡、不脫落、不變色、不失光

耐1%仲烷基磺酸鈉溶液,48h

漆膜不起泡、不脫落,允許輕微失光

漆膜不起泡、不脫落,允許輕微失光

耐鹽霧性(200h),級耐侯性(經廣州地區天然暴曬12個月后測定)

1

1

漆膜顏色變化,級 不超過

4

4

粉化,級 不超過

3

3

裂紋,級 不超過

2

2

防滑性

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耐鹽霧性、耐候性為保證項目。

5. 試驗方法

5.1 漆膜顏色及外觀

按GB 1729進行。

5.2 附著力

按GB 5210進行。

5.3 耐磨性

按GB 1768進行。

5.4 耐鹽水性

按GB 1763中“耐鹽水性的測定”之甲法進行。

5.5 耐柴油性

將涂漆樣板2/3面積浸入溫度為23±2℃的柴油中。達到產品規定的浸泡時間后,取出樣板,用濾紙吸干。觀察漆膜表面有無脫落、起皺、起泡、變軟、變色和失光等現象。同一漆樣以三塊樣板進行平行試驗。評定時,以至少兩塊樣板結果一致為準。

漆膜制備按GB 1765進行。

5.6 耐1%仲烷基磺酸鈉溶液

按5.5條規定進行。不同之處是,樣板浸泡介質為1%仲烷基磺酸鈉溶液;浸泡后取出樣板要用自來水沖洗,再用濾紙吸干水珠;然后進行觀察評定。

5.7 耐鹽霧性

按GB 1771進行。

5.8 耐候性

按GB 1767進行。

5.9 防滑性

按GB 9263進行。

6. 驗收規則

6.1 產品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并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有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等。

6.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3 產品按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為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6.4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驗、核對,如發現包裝破損,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5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7.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7.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7.3 產品在運輸時,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7.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標準由全國涂為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青島油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素梅、周慧珠、孫麗娟。

本標準參照采用NF J 17—180《外甲板漆通用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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