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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床面漆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等到。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機床表面的保護和裝飾涂料。
2 引用標準
GB 443 機械油
GB 1727 漆膜一般制備法
GB 172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 1732 漆膜耐沖擊測定法
GB 1740 漆膜耐濕熱測定法
GB 1764 漆膜厚度測定法
GB 1765 漆膜耐濕熱、耐鹽霧、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備法
GB 1771 漆膜耐用鹽霧測定法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5208 涂料閃點測定法 快速平衡法
GB 6144 合成切削液
GB 6739 涂膜硬度鉛筆測定法
GB 6751 色漆和清漆 揮發物和不揮發物的測定
GB 6753.1 涂料研磨細度的測定
GB 6753.2 涂料表面干燥試驗—小玻璃球法
GB 6753.3 涂料貯存穩定性試驗方法
GB 6753.4 涂料流出時間的測定 ISO流量杯法
GB 9271 色漆和清漆 標準試板
GB 9274 色漆和清漆 耐液體介質的測定
GB 9278 涂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
GB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劃格試驗
GB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屬顏料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鏡面光澤的測定
GB 9761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視比色
3 產品分類
ⅱ型,聚氨酯漆類。
4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下表技術要求。
表1
項 目 |
指 標 |
|
ⅰ型 |
ⅱ型 |
|
漆膜顏色及外觀 流出時間(6號杯),s 不小于 細度,μm 不大于 不揮發物含量,% 不小于 紅、藍、黑 其他色 劃格試驗,1mm,級 鉛筆硬度 沖擊強度,kg·cm 干燥時間性 不大于 表干,min 實干,h 遮蓋力,g/m 黑 紅、黃 白、正藍 淺復色 深復色 耐油性(30d) 耐切削液 23±2℃,3d 23±2℃,7d 耐鹽霧,級 14d 21d 耐濕熱,級 14d 21d 光澤(60°) 不小于 貯存穩定性(沉降性),級 |
28 33 1 B 50
15 1
20 80 60 50 40 不起泡、
不起泡、脫落,允許輕微發白 ——
2 —
2 — 80 6 |
— — 0 B 50
90 24
— — — 50 40 不脫落、允許,輕微變色
— 不起泡、脫落,允許輕微發白
— 1
— 1 90 6 |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的一般條件
5.1.1 取樣按GB 3186規定進行。
5.1.2 試驗溫濕度按GB 9278中的23±2℃,相對濕度50±5%規定進行。
5.1.3 漆膜制備按GB 1727及GB 9271,23±3µm制板后測試。
5.1.4 漆膜厚度按GB 1764規定進行。
5.2 流出時間
按GB 6753.4規定進行測定。
5.3 細度
按GB 6753.1規定進行測定。
5.4 不揮物含量
按GB 6751規定進行測定。
5.5 漆膜顏色及外觀
按GB 9761 規定進行評定。
5.6 劃格試驗
按GB 9286規定進行進行。
5.7 鉛筆硬度
按GB 6739規定進行測定。
5.8沖擊強度
按GB 1732規定進行測定。
5.9 干燥時間
表干按GB 6753.2規定,實干按GB 1728規定進行測定。
5.10 遮蓋力
按GB 1726規定進行評定。
5.11 光澤
按GB 9754規定進行評定。
5.12 耐油性
按GB 9274規定進行,浸入GB 443中規定的20號機油中。
5.13 耐切削液
干漆膜厚度為23±3μm,干燥24h后浸入符合GB 6144要求的合成切削液中。
5.14 耐濕熱
按GB 1740規定進行試驗。
5.15 耐鹽霧
按GB 1771規定進行,按GB 1740的規定評級。
5.16 貯存穩定性
按GB6753.3規定進行試驗。
6 檢驗規則
6.1本標準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正常情況下,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流出時間、細度、不揮發物含量、漆膜顏色及外觀、劃格試驗、鉛筆硬度、沖擊強度、干燥時間、遮蓋力、光澤為出廠檢驗項目。
6.2 產品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檢驗。生產廠保證所有產品符合標準。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6.3接受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重新取樣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受部門有權退貨。
6.4 產品按GB 3186進行取樣,樣品分成兩份,一份密封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品。
6.5 產品出廠時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標志進行檢驗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標志不符合等現象應及時處理。
6.6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標志
按GB 9750規定進行。
8 包裝、貯存和運輸
8.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裝置不大于容積的95%。產品的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8.2 產品在運輸中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應符合運輸部門有關規定。
8.3 產品在符合8.1 及8.2條貯運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
9 安全、衛生規定
9.1 本產品含有苯類、酯類、酮類等有機溶劑,其屬易燃液體,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
9.2 施工現場應注意通風、防火、防靜電、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并遵守涂裝作業安全操
作規程等有關規定。
附 錄 A
施 工 參 考
(參 考 件)
A1 使用前應將漆(配好)攪拌均勻。
A2 該漆適用于噴涂。粘度過稠時,ⅰ型漆可用X-3過氯乙烯稀釋劑,ⅱ型漆可用聚氨酯漆稀釋劑或無水二甲苯與無水己酮(1:1)配合,調整施工粘度。
A3 ⅰ型漆若在相對濕度大于70%的場合下施工,則需用加適量F-2防潮劑以防漆膜發白。
A4 ⅱ型漆若為雙組分,按照規定比例配漆。用多少,配多少。
A6 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指標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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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西北油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建威、沈宗蘭、路富華、李曉蘭、殷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