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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涂敷在船舶飲水艙內表面的涂料系統。
1. 技術要求
1.1一般要求
1.1.1 飲水艙涂料系統的組成由生產單位確定。除另在規定外,本標準所規定的涂料性能、測試方法等均指飲水艙涂料配套系統。
1.1.2 飲水艙涂料應能在通常的自然(或人工)環境條件下干燥和固化。
1.1.3 飲水艙各涂層的涂裝間隔時間在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時,應盡可能的縮短,最長不得超過24h。
1.1.4 含鉛、鉻等有毒材料的車間底漆不得與飲水艙涂料相配套,各涂層的厚度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1.1.5 飲水艙涂料應不用或少用揮發性有機溶劑。
1.2 涂層的性能要求
1.2.1 附著力:涂層與底材及涂層之間的附著力不得低于3MPa(≈30kgf/c㎡)。
1.2.2 柔韌性:涂層在曲率半徑為2.5mm的芯棒上彎曲后不得出現網紋、裂紋及剝落等現象。
1.2.3 耐鹽霧性:涂層經過連續600h鹽霧試驗后,外觀破壞程度應符合GB 1740-79《漆膜耐濕熱測定法》第三章一級要求。
1.2.4 耐水性:涂層經25±1℃蒸餾水浸泡30天后,不得出現起泡、生銹及剝落等現象。
1.2.5 衛生要求:涂料必須經衛生鑒定,見附錄A(補充件),并取得衛生部認可的衛生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書。
a. 浸泡水的水質除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外,還應根據涂料成分檢驗水中特有溶出物。
b. 必要時,對浸泡水和涂層中溶出的有毒物質進行毒理學實驗,以確保涂層對人體安全無害。
2.試驗方法
2.1 附著力試驗
試驗按GB 5210-85《涂層附著力的測定法---粘著拉開法》。
2.2 柔韌性試驗
試驗按GB 1731-79《漆膜柔韌性測定法》。漆膜制備按產品技術要求。
2.3 耐鹽霧性試驗
試驗按GB 1771-79《漆膜耐鹽霧測定法》。漆膜制備按產品技術要求。
2.4 耐水性試驗
試驗按GB 1733-79《漆膜耐水性測定法》。漆膜制備按產品技術要求。
2.5 衛生要求
涂料衛生要求的試驗方法見附錄A(補充件)。
3.檢驗規則
3.1 飲水艙涂料的性能檢驗應由生產單位負責,檢驗應在實干后的飲水艙涂層表面上進行。
3.2 新產品技術鑒定時,必須符合本標準1.2的規定,合格后方可批量生產。
3.3 批量生產必須按技術鑒定時所規定的原材料、配方和工藝進行。并按第1.2.5款a項要求定期檢驗。其試驗方法按附錄A的規定,但涂層浸泡試驗的避光靜置時間和檢驗項目由新產品衛生鑒定時提供的資料確定。
3.4 使用單位對產品質量提出復驗要求時,生產單位應予受理。
4.技術文件
生產單位應提供如下技術文件:
a. 產品使用說明書,其中包括產品主要組成、技術指標、施工要求、包裝、標志、運輸、儲存和注意事項等。
b. 出廠合格證書。
附 錄 A
涂料衛生鑒定的要求
(補充件)
A.1 試驗樣板的制備
按產品的技術要求制備試驗樣板,并在底板的兩面及端面涂上相同的飲水艙涂料。
A.2 試樣水的制備
將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自來水放置一定時間后,讓氯氣逸出,使水中不含余氯。然后制備下述兩種試樣水用以浸泡涂層。
a. 不含余氯的試樣水。
b. 在脫氯后的自來水中加入一定量的漂白粉,使余氯含量達0.3mg/l。
A.3 浸泡條件
a. 浸泡水量按試驗樣板的接觸面積(10ml/c㎡)計。
b. 浸泡溫度:25±1℃。
A.4 浸泡試驗
將實干后的試驗樣板經自來水洗滌后,分別浸沒于盛有A.2所述的兩種試樣水的玻璃器皿中,加蓋密封。并在相同條件下,保留同期試樣水作為空白對照水。
避光靜置連續浸泡30至90天(根據涂層溶出物含量的動態變化情況確定必要的浸泡時間),分別在試驗當天、1、3、7、15、30、60和90天取浸泡水和空白對照水進行動態檢測。除根據涂料成分按現行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方法》測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有關項目外,還應檢驗水中特有的溶出物。
根據檢測結果,特別是溶出物的特性及其濃度,決定衛生鑒定的主要內容。必要時,取涂層溶出物濃度最高時的浸泡水和涂層溶出物中的有毒物質,參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衛生部(83)衛防字第3號通知]進行毒理學實驗。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渤海造船廠、洛陽船舶材料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祖信、徐喜生、秦鈺慧、王子石、居惠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