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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涂敷在船舶滿載水線以上的建筑物外部所用的涂料。亦可用于桅桿和起重機械等。
1、技術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船殼漆系統的組成由生產單位確定。本標準所規定的油漆性能、試驗方法僅適用于船殼漆。
1.1.2 船殼漆應能在常溫條件下干燥,其干性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1.1.3 船殼漆應能和常用車間底漆及防銹漆配套。各涂層的涂裝間隔時間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1.1.4 船殼漆對無空氣噴涂無不良影響。在原包裝中應無膠凍或結塊等現象。若有沉淀經攪拌后能夠分散成均勻的液體。
1.2 技術指標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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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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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耐候性作保證項目。
2、試驗方法
2.1 漆膜顏色及外觀
按GB 1729--79《漆膜顏色及外觀測定法》進行。
2.2 細度
按GB 1724--79《涂料細度測定法》進行。
2.3 附著力
按GB 5210--85《涂層附著力的測定法 粘著拉開法》進行。
2.4 固體含量
按GB 1725--79《涂料固體含量測定法》進行。
2.5 柔韌性
按GB 1731--79《漆膜柔韌性測定法》進行。
2.6 耐候性
按GB 1767--79《漆膜耐候性測定法》及GB 1766--79《漆膜耐候性評級方法》進行。
3、驗收規則
3.1 產品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并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3.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3.3 產品按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3.4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3.5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4、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4.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4.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4.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4.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 錄 A
涂層附著力的測定法 拉開法試驗
(補充件)
該試驗采用對接件形式。首先按GB 1727--79《漆膜一般制備法》中規定對試柱進行處理,然后在一個試柱的端面涂敷被試涂料系統(涂刷2道船用防銹漆和2道船殼漆,每道油漆涂刷間隔時間為24h)。其漆膜的總原度按產品技術要求的厚度。涂完最后一道油漆后,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干燥7d,然后用膠粘劑與另一試柱粘接,放置24h進行拉力試驗。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大連油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啟、張秀卿、郭方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