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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宣偉公司(Sherwin-Williams)日前宣布,與預期一致,其并購威士伯公司(Valpsar)一案已收到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及相關文件材料的通知,此外還收到了FTC根據1976年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托拉斯改進法(HSR法案)提出的相關要求。
2016年3月20日,宣偉公司宣布與威士伯公司達成并購協議,并同時指出該項目還有待威士伯公司股東批準以及滿足政府相關條件,其中就包括了要根據HSR法案審批的條件。
根據HSR法案規定,該項目在雙方完成遵守相關要求的規定后需要增加30天的等待期,除非在此期間由當事人自愿繼續延長或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前終止等待期。
宣偉公司指出,其和威士伯公司目前正在全力配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并將雙方交易完成的預期日期繼續設定為2017年一季度底,同時雙方仍認為,在滿足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不需要剝離任何業務。
3月公布的交易協議中,雙方約定一旦反壟斷部門要求為完成并購必須剝離資產或業務,并且達到一定量,收購價格將作出調整:剝離的業務2015年對威士伯業績貢獻超過6.5億美元,收購價格將減少8美元/股;如果業績貢獻超過15億美元,則宣偉有權終止交易。
而對于相關政府反壟斷調查,雙方當時都認為其風險可能性極低,并認為這一規定的設置“提供了更大的完成交易的確定性”。
HSR法是美國審查并購項目的程序法案之一,是美國反托拉斯并購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全稱為《1976年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壟斷改進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目標是對達到特定門檻的資產、股票并購,應在并購完成前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并在規定的等待期(通常為30天,現金并購為15天)結束后,才能進行并購。
“小型”交易不會引發HSR法的申報要求,其觸發條件一是收購人將持有被收購人的表決性股權或資產超過2.836億美元;二是一方至少擁有1420萬美元的資產或凈收入,并且另一方至少擁有1.418億美元的資產或凈收入(當前“個人規模”限額),以及表決性股權的“價值”,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權益,或者涉及的資產超過7090萬美元(當前“交易規模”限額)。這些限額將與通貨膨脹相關聯,并且每年發生變化。
據中國化工學會涂料涂裝專委會了解,近年來在石化領域的大型并購案許多都經歷了反壟斷法案審核,有的非常順利,如2015年4月荷蘭皇家殼牌集團約530億美元收購英國天然氣集團(BG)的交易于2016年2月順利完成;全球最大油服商斯倫貝謝(Schlumberger)2015年8月對美國油田設備制造商Cameron國際公司的收購案則僅用了3個月就獲得了美國司法部無條件批準。
然而,2014年11月發起的全球第二、三大油服商哈里伯頓(Halliburton)和貝克休斯(Baker Hughes)的250億美元合并案卻命運多舛,2016年4月4日,美司法部正是根據HSR法案提起訴訟,指控后雙方的共同大股東ValueAct沒有遵循增持股份限制條款而增持了兩家油服公司股份,間接影響了合并案的公正合理性。而此前的2015年10月,澳大利亞推遲裁定這筆合并案;2015年11月,美國司法部也提出了壟斷質疑;2016年1月初,歐委會確定深化審查力度,2月宣布延長審查期,3月中止調查。
回顧2012年11月,宣偉公司曾宣布以23.4億美元現金收購收購墨西哥最大涂料生產商Consorcio Comex,然而這項收購在受到墨西哥政府的反壟斷調查后卻發生變故,不得已之下,宣偉公司2013年9月16日先期宣布完成對Comex在美國和加拿大地區業務的收購,之后的2013年11月,宣偉對Comex墨西哥業務的并購最終遭到墨西哥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的否定。COFECE認為,這項收購將導致宣偉公司在墨西哥市場的占有率達到約50%,其規模將是其他同行的8倍以上。2014年4月,宣偉公司宣布終止這項收購。
對比收購Comex的項目,宣偉并購威士伯雖然將產生全球最大的涂料生產商,但觸發反壟斷的風險的確要小得多,要說在單一地區增加壟斷風險,也應首推美國,因為多年來雙方在全球市場的拓展并不如意,而在美國宣偉已是最大的涂料供應商,威士伯的業務也主要集中在美國,雙方的合并將對PPG、Benjamin Moore等美國企業形成一定壓力,但應該不會達到壟斷的地步,不出意外的話,FTC提出的HSR法案審核流程只是按規矩辦事,對雙方的合并不會產生太大影響。
截止到2016年4月29日,威士伯公司本財年頭兩個季度的銷售額為19.43億美元,同比下降7.23%,凈利潤1.33億美元,同比下降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