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鏡面光澤的概念和定量原理
光澤是物體的一種外觀光學特性。表面平滑材料受到可見光的照射時都會產生有方向性的鏡面反射,鏡面反射的結果使材料表面帶有光澤稱為鏡面光澤,其反射能力的大小稱為鏡面光澤度。
光澤度的大小是通過測量試樣表面的反射光通量與入射光通量的比值,即光反射率來定量表面光澤的強弱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G=K× F2/F1 =100×ρ/ρs…………(1)
式中:G——試樣的光澤度值;
F1——定向入射到試樣表面的光通量;
F2——定向接收到試樣表面反射的光通量;
K——待定常數,K=100/ρs
ρs ——標準板的反射率;
ρ—— 試樣的反射率
2. 測量角規定原則和標準板
光澤度是表征物體表面定向反射特征的,因而和測量角密切相關,測量角的規定原則是建立在大量的目視光澤感分級與儀器的相關性實驗基礎上的。根據菲涅耳公式可知,不同角度測量鏡面光澤的結果不同。
目前,國際上標準的規定統一采用折射率為1.567,表面拋光良好的黑玻璃板作為標準版,并在各種測量角條件下的鏡面光澤度值都定義為100。對于已知折射率黑玻璃標準版的光澤度值,可采用菲涅耳公式和公式(1)確定。
上述測量角的規定原則和標準板均符合國際標準化ISO2813《色漆和清漆——非金屬漆膜的20°、60°和85°鏡面光澤測量方法》,并與美國標準ASTMD525《鏡面光澤的測量方法》的要求相一致。
3.測試光澤采用專用的光澤儀
被測試片要求測試面至少有75mm~150mm的平坦面,儀器光源照射孔盡可能的與試片表面貼合。
對于有刷痕或類似咬花圖案效果的試片,要使刷痕的方向平行于入射光束和反射光束所構成的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