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新設危險化學品企業須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建設。不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的現有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新建、擴建項目原則上須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建設。以上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階段,須提供建設項目選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規劃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證明材料。
主體工程為非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其他行業企業,為之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回收套用項目和空氣化產品(如:空氣制氧、制氮等)建設項目的選址按照皖安監三〔2011〕183號文件的要求執行。
(二)關于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開發和使用新化工原料的問題
企業在生產場所從事危險化學品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開發的或使用新的化工原料生產原先同類產品的,其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等活動,均應視為危險化學品生產行為,實施前須及時向屬地市、縣安全監管局報告,所在地市、縣安全監管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監管。
(三)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問題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須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后,實施審查機關方可實施分期安全審查。
(四)關于安全設施設計的問題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單位須與施工圖設計為同一設計單位。
2.省外設計單位在安徽省內開展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活動的,應當填寫設計單位跨省開展設計工作報告表(附件11),報送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備案。凡未經備案的,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一律不予安全審查。
(五)關于試生產(使用)備案的有關問題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特種設備檢測的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須在試生產(使用)前完成消防驗收和特種設備檢測,建設單位在申請試生產(使用)備案時要提交消防驗收意見書和特種設備檢測合格材料。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原則上要把現場核查納入試生產(使用)備案審核程序。
2.建設項目試生產需要延期的,應在試生產有效期屆滿前20日提出延期申請,提交延期申請報告,并經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簽署意見;不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結束前20日向建設項目實施審查機關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六)關于安全評價問題
1.安全條件審查評價報告須對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規劃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予以確認,否則,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條件結論的安全評價報告。
2.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三)項和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文件及相關標準規范,對重點監控工藝參數、安全聯鎖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進行專門評價,對自動化控制與聯鎖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對建設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三章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安全管理進行逐條評價,并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3.涉及生產、儲存、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對建設單位按規定配備全封閉防化服和設立氣體防護站組(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的情況進行評價,并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4.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在各評價單元和總體評價結論中,根據安全評價結果,作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結論,不得出具附帶任何前置條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結論。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后,屬于應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1號令的要求,對其是否符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進行評價,并給出明確的評價結論。
四、其他事項
(一)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據《辦法》規定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意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