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溶劑型外墻涂料的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以合成樹脂為基料的蒲型建筑外墻涂料。
2. 引用標準
GB 1724 涂料細度測定法
GB 1726 涂料遮蓋力測定法
GB 172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 1729 漆膜顏色及外觀測定法
GB 173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 1865 漆膜老化(人工加速)測定法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6751 色漆和清漆黑 揮發物和不揮發物的測定
GB 7653.3 涂料貯存穩定性試驗方法
GB 9152 建筑涂料涂層試板的制備
GB 9265 建筑涂料涂層耐堿性測定法
GB 9266 建筑涂料涂層耐洗刷性測定法
GB 9268 乳膠漆耐凍融性的測定
GB 9271 色漆和清漆黑 標準試板
GB 9780 建筑涂料涂層耐沾污性測定法
3.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下列技術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在容器 中的狀態 |
|
固體含量,% 不小于 |
攪拌均勻,無結塊 |
細度,μm 不大于 |
45 |
施工性 |
45 |
遮蓋力,g/m2 不大于 |
施工無困難 |
白色和淺色 |
140 |
顏色及外觀 |
符合標準樣板,在其色差范圍內,表面平整 |
干燥時間,h 不大于 |
|
表干 |
2 |
實干 |
24 |
耐水性,144h |
不起泡、不掉粉、允許輕微失光和變色 |
耐堿性,24h |
不起泡、不掉粉、允許輕微失光和變色 |
耐洗刷性,次 不小于 |
200 |
耐沾污性,5次 |
|
反射系數下降率,% 不大于 |
15 |
耐人工老化性,250h |
不起泡、不剝落、無裂痕 |
粉化,級 不大于 |
2 |
變色,級 不大于 |
2 |
耐凍融循環性,10次 |
不起泡、不剝落、無粉化 |
4. 試驗條件
溫度:23±2℃;
相對濕度:(50±5)%。
5. 試板
5.1 試驗底板的規格及處理
本標準中所用的試驗底板,除另有說明外均為石棉水泥平板。其處理按GB 9271中5.3條的規定。涂層的耐水性、耐堿性、耐沾污性、耐人工老化性耐凍融循環性試驗的試板盡可能為150mm×70mm×3mm;耐洗刷性試驗的試板盡可能為430mm×170mm×3mm。
5.2 涂層樣板的制備
按GB 9152中體積法進行刷涂制板。其涂刷量第一道為1.2mL/d㎡,第二道為0.8mL/d㎡,平均為1mL/d㎡(以涂-4杯粘度45±5s計),兩道刷涂間隔時間不小于24h,涂完兩道后于第4章條件下放置7d,再進行各項性能測試。
6. 試驗方法
6.1 涂料在容器中狀態
按GB 6753.3進行。
6.2 涂料固體含量
按GB 6751進行。
6.3 涂料細度
按GB 1724進行。
6.4 涂料施工性
按GB 9152中刷涂法,按5.2條規定的涂刷量進行。
6.5 涂料遮蓋力
按GB 1762之甲法進行。
6.6 涂層顏色及外觀
按GB 1729中乙法進行,試板為玻璃板。
6.7 涂層干燥時間
按GB 1728進行,試板為玻璃板。表干時間按乙法測試,實干時間按甲法測試。
6.8 涂層耐水性
按5.2條制板,按GB 1733進行測試。
6.9 涂層耐堿性
按5.2條制板,按GB 9265進行測試。
6.10 涂層耐洗刷性
按5.2條制板,按GB 9266進行測試。
6.11 涂層耐沾污性
按5.2條制板,按GB 9780進行測試。
6.12 涂層耐人工老化性
按5.2條制板,按GB 1865進行測試。
6.13 涂層耐凍融循環性
按5.2條制板,按GB 9268進行測試。
7. 驗收規則
7.1 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例行檢驗項目。其中,涂料的容器中狀態、固體含量、細度、遮蓋力、涂層的顏色及外觀、干燥時間、耐堿性攻項列為出廠檢驗項目。
7.2 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
7.3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時,產品即為不合格,收貨部門有權退貨。
7.4 產品按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為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7.5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驗、核對,如發現包裝破損,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7.6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8.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8.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8.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測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8.3 產品在運輸時,防止雨淋、目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8.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為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涂料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月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