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防爆墻應具有耐爆炸壓力的強度和耐火性能。防爆墻上不應開通氣孔道,不宜開普通門、窗、洞口,必要時應采用防爆門窗。
②防爆窗的窗框及玻璃均應采用抗爆強度高的材料。窗框可用角鋼、鋼板制作。而玻璃則應采用夾層的防爆玻璃。
③防爆門應具有很高的抗爆強度,需采用角鋼或槽鋼、工字鋼拼裝焊接制作門框骨架,門板則以抗爆強度高的裝甲鋼板或鍋爐鋼板制作。門的鉸鏈裝配時,應襯有青銅套軸和墊圈;門扇的周邊襯貼橡皮帶軟墊,以排除因開關時由于摩擦碰撞可能產生的火花。
(5)不發火地面。
不發火地面按構造材料性質可分為兩大類,即不發火金屬地面和不發火非金屬地面。不發火金屬地面,其材料一般常用銅板、鋁板等有色金屬制作。不發火非金屬材料地面,又可分為不發火有機材料制造的地面,如瀝青、木材、塑料、橡膠等敷設的,但由于這些材料的導電性差,具有絕緣性能,因此對導走靜電不利,當用這種材料時,必須同時考慮導走靜電的接地裝置;另一種為不發火無機材料地面,是采用不發火水泥石砂、細石混凝土、水磨石等無機材料制造,骨料可選用石灰石、大理石、白云石等不發火材料,但這些石料在破碎時多采用球磨機加工。為防止可能帶進的鐵屑,在配料前應先用磁棒攪拌石子以吸掉鋼屑鐵粉,然后配料制成試塊,進行試驗,確認為不發火后才能正式使用。
在使用不發火混凝土制作地面時,分格材料不應使用玻璃,而應采用鋁或銅條分格。
(6)露天生產場所內建筑物的防爆。
敞開布置生產設備、裝置,使生產實現露天化,可以不需要建造廠房。但按工藝過程的要求,尚需建造中心控制室、配電室、分析室、辦公室、生活室等用房,這些建筑通常設置在有爆炸危險場所內或附近。這些建筑自身內部不產生爆炸性物質,但它處于有爆炸危險場所范圍,生產設備、裝置或物料管道的跑、冒、滴、漏而逸出或揮發的氣體,有可能擴散到這些建筑物內,而這些建筑物在使用過程中又有產生各種火源的可能,一旦著火爆炸將波及到整個露天裝置區域,所以這些建筑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包括:
①保持室內正壓。一般采用機械送風,使室內維持正壓,從而避免室內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排除形成爆炸的條件。送風機的空氣引入口必須置于氣體潔凈的地方,防止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吸入。
②開設雙門斗。
③設耐爆固定窗。
④采用耐爆結構。
⑤室內地面應高出露天生產界區地面。
⑥當由于工藝布置要求建筑留有管道孔隙及管溝時,管道孔隙要采取密封措施,材料應為非燃燒體填料;管溝則應設置阻火分割密封。
(7)排水管網的防爆。
應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連接下水主管道處應設水封井。對工藝物料管道、熱力管道、電纜等設施的地面管溝,為防止可燃氣體或蒸氣擴散到其他車間的管溝空間,應設置阻火分割設施,如在地面管溝中段或地下管溝穿過防爆墻外設阻火分隔溝坑,坑內填滿干砂或碎石,以阻止火焰蔓延及可燃氣體或蒸氣、粉塵擴散竄流。
(8)防火間距。
在總平面布置設計時,要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在此間距內不得有任何建(構)筑物和堆放危險品。防火間距計算方法是以建筑物外墻凸出部分算起;鐵路的防火間距,是從鐵路中心線算起;公路的防火間距是從鄰近一邊的路邊算起。
防火間距的確定,應以生產可能產生的火災危險性大小及其特點來綜合評定。其考慮原則是:
我國現行的設計防火規范,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等,對各種不同裝置、設施、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均有明確規定,在總平面布置設計時都應遵照執行。
(9)安全疏散設施及安全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設施包括安全出口,即疏散門、過道、樓梯、事故照明和排煙設施等。
一般說,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2個(層面面積小、現場作業人員少者例外)。過道、樓梯的寬度是根據層面能容納的最多人數在發生事故時能迅速撤出現場為依據而設計的,所以必須保證暢通,不得隨意堆物,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能采用吊門和側拉門,嚴禁采用轉門,要求在內部可隨時推動門把手開門,門上禁止上鎖。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
為防止在發生事故時照明中斷而影響疏散工作的進行,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地下建筑等疏散過道和樓梯上均應設置事故照明和安全疏散標志,照明應是專用的電源。
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且每層人數在10人以上的,宜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8、消防設施
在進行工廠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消防設計。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的同時,應根據工廠的規模、火災危險性和相鄰單位消防協作的可能性,設置相應的滅火設施。
(1)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量應為同一時間內火災次數與一次滅火用水量的乘積。在考慮消防用水時,首先應確定工廠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
一次滅火用水量應根據生產裝置區、輔助設施區的火災危險性、規模、占地面積、生產工藝的成熟性以及所采用的防火設施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消防給水設施。
①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可作為消防供水源。當利用此類水源時,應有可靠的吸水設施,并保證枯水時最低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不得被易燃可燃液體污染。
②消防給水管道是保證消防用水的給水管道,可與生活、生產用水的水道合并,如不經濟或不可能,則設獨立管道。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不宜與循環冷卻水系統合并,但可作備用水源。消防給水管道可采用低壓或高壓給水。采用低壓給水時,管道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達到設計用水量時不低于15m的水壓(從地面算起);采用高壓給水時,其壓力宜為0.7~1.2MPa。
③消防給水管網應采用環狀布置,其輸水干管不應少于兩條,目的在于當其中一條發生事故時仍能保證供水。環狀管道應用閥分成若干段(此閥應常開),以便于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