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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臺VOCs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
日期:2016-06-15 14:15

報送《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時,應一并提供購買、使用原輔料和有機溶劑的發票、結算或領料憑證;原料供貨商提供的VOCs含量說明;危險廢物處理發票等材料。
第十條排污者應當保證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后20日內,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按照《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有關具體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113號)和《安徽省環保廳轉發環保部辦公廳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有關具體工作的通知》(皖環函〔2016〕142號)的要求進行審核(見附件6);發現缺漏項等申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責令排污者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各污染源項VOCs排放情況,以及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投用原輔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計算排污者VOCs排污量。根據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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