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將對VOCs治理不達標企業實行停產治理
日期:2016-11-10 11:40
降低單位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的規定,集裝箱制造生產過程使用的涂料應符合《集裝箱涂料》(JH/TE01)的規定。
3、加強工藝廢氣逸散控制。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各類表面涂裝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污染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盡可能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涂裝工藝線、流平室、烘干室VOCs廢氣收集率應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涂裝工藝線VOCs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0%以上。
4、開展工藝廢氣治理。烘干廢氣應收集后采用焚燒方式處理,流平廢氣原則上納入烘干廢氣處理系統一并處理。噴漆廢氣宜在高效除漆霧的基礎上采用吸附濃縮+焚燒方式處理,宜采用干式過濾高效除漆霧,也可采用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規模不大、不至于擾民的小型涂裝企業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技術、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凈化后達標排放。VOCs污染控制裝置應與工藝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