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將對VOCs治理不達標企業實行停產治理
日期:2016-11-10 11:40
OCs污染治理總體要求
(一)所有產生VOCs污染的企業均應采用密閉化的生產系統,封閉一切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采用環保型原輔料、生產工藝和裝備,從源頭控制VOCs廢氣的產生和無組織排放。
(二)鼓勵回收利用VOCs廢氣,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宜對濃度和性狀差異大的廢氣分類收集,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總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廢氣處理的工藝路線應根據廢氣產生量、污染物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綜合分析后合理選擇:
1、對于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VOCs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5%以上。
2、對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濃度VOCs廢氣,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0%以上。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對燃燒后的熱量回收利用。
3、對于1000ppm以下的低濃度VOCs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處理,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體技術或生物處理技術等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有組織廢氣的總凈化效率原則上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