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將對VOCs治理不達標企業實行停產治理
日期:2016-11-10 11:40
4、含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原則上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低溫等離子體技術或生物處理技術等中低效技術處理。
5、凡配套吸附處理單元的含塵、含氣溶膠、高濕廢氣,應事先采用高效除塵、除霧裝置進行預處理。
6、對于催化燃燒和高溫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的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藝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的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含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的母液和廢水宜采用密閉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惡臭污染的污水處理單元應予以封閉,廢氣經有效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產生的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四)企業廢氣處理方案應明確確保處理裝置長期有效運行的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吸附、等離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處理的必須建設中控系統。
2、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必須對焚燒溫度實施在線監控,溫度記錄至少保存3年。
3、凡采用非焚燒方式處理的重點監控企業,推廣安裝TVOCs濃度在線連續檢測裝置(包括光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