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 3049-1998建筑室內用膩子
日期:2013-04-27 09:59
驗產品性能,當其中某項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如該項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經檢驗,若全部檢驗項目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則判定該產品為合格產品。
6.3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當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照GB 3186的規定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
7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7.1 膏狀膩子應貯存于清潔、密閉的大口塑料桶內。雙組份膩子,粉料貯存于密封好的編織袋中,膠料應貯存于密封的大口塑料桶內。
7.2 產品包裝物上應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名稱、制造廠名、商標、產品型號或標記、制造日期(或編號)或生產批號。
7.3 產品存放時應保證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貯存溫度為5~40℃
7.4 產品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曝曬,并應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7.5 產品在符合7.3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膏狀膩子的貯存期為2個月;雙組份膩子液態膠粘劑貯存期為6個月;粉狀膩子貯存期為12個月。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檢驗,其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