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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實施,化工企業要引起重視!
日期:2017-06-30 17:01

此前廣受媒體關注的企業利用滲井、滲坑等手段違法偷排現象一直存在。童衛東說,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針對媒體報道的惡劣違法行為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上限,最高可達100萬元。如果企業的違法情形再嚴重,構成破壞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停產關閉。
法律規定了企業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的義務。但如何保障企業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別濤說,這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保障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作了針對性的規定,增加了對于禁止數據作假的明確規定。
沒有安裝監控裝備或者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或者沒有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會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將責令企業停產整頓。他說,如果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的,由此發生污染,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將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表示,通過這一套組合拳打下來,對監測數據造假將會產生足夠的震懾力。

全文共八章103條,小編整理了與化工企業有關的條例。
1、 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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