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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粘劑貯存期的測定方法標準規定
日期:2013-03-27 16:05


5.4天平:感量為0.lg。

5.5試驗機:具有保持規定的加載速度,并配有自動對中夾具的試驗機。

6.試驗條件

6.1試驗貯存條件:一般為(23士2)℃,時間由供需雙方商定。若膠粘劑有特殊要求,則貯存條件可由供需雙方另行商定。

6. 2試驗測定條件:溫度為(23士2)℃,對濕度敏感的膠粘劑則需要控制相對濕度為50%士5%。

7.試驗步驟

7. 1把密閉待測試樣存放于(23士2)℃的恒溫箱中或按膠粘劑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條件存放。

7. 2把其中一個已分裝試樣的容器在存放開始時立即置于試樣設定條件下,至少停放4h。

7. 3膠粘劑粘度按GB/T 2794規定進行測定。

7.4按膠粘劑使用說明規定配制膠粘劑。

7. 5按膠粘劑使用說明書規定制備膠接試樣,并按GB/T 2790、GB/T 7124、GB/T2791、GB/T 17517或其他相應國家標準進行膠接強度的測定。

7. 6在存放期間,以一定時間間隔分別取已分裝的試樣按第7. 2-7. 5條規定進行操作(至少兩次以上)。

8.試驗結果

以膠粘劑保持其操作性能和規定強度的最長存放時間作為貯存期,以時間單位(年、月等均可)表示。

9.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膠粘劑類型、來源、生產批號、形狀、生產日期和試驗日期;

b.膠粘劑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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