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發布
日期:2019-06-05 11:49
量限值應符合表2的要求,無溶劑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限值應符合表3的要求,輻射固化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限值應符合表4的要求。
水性涂料所有項目均不考慮水的稀釋比例。其他類型涂料按產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測定。如多組分的某組分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按照產品施工配比規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進行測定。當涂料產品適用于多種場合時,按指標最嚴格的指標要求執行。
表 1 水性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表 2 溶劑型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表 3 無溶劑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表 4 輻射固化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要求
據了解,標準與現行及目前正在制定中的相關標準協調一致的原則。涂料行業現行的VOC等有害物質限量強制性國家標準涵蓋了內墻、外墻、溶劑型木器、水性木器、汽車、玩具、建筑鋼結構用防腐、船舶、室內用地坪等領域。此外,根據國標委發布的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車輛涂料、工業防護涂料、建筑用墻面涂料以及木器涂料等4項有害物質限量國家標準正在修訂中。為了便于標準的實施,標準的分類應與相應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盡量協調一致,VOC含量限值應參考